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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物流企业(区内保税物流账册)是否授权

编号:202604231627212721浏览数:153

姓名

BANGDAXIN

留言时间

2026-04-23 16:27:21

留言内容

请问海关老师,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名牌商品,从国内进口(区)到海关特殊区域的物流账册、是否还要给物流企业授权;我司是综保区内物流仓储企业,比如:代理A工厂生产的NIKE运动鞋及B工厂生产的NIKE短裤入区、保税仓储后,合拼箱出口国外,是否NIKE公司还要对我们物流企业授权(工厂A、B有授权,而NIKE不会给物流企业授权,按保税物流仓储业务逻辑是不需要授权的、目前有些查验现场,有授权要求,请给予指点)。

问题分类

其他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青岛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4-27 17:01:00

回复内容
您好,留言收悉。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如果区内物流企业未取得相关授权的,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状况证明证明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也可以请权利人给生产企业授权时在备注栏添加有关物流仓储企业信息以备海关查询。如有其他问题可联系通关现场海关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