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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丝过境

编号:202511251014261426浏览数:7168

姓名

ZHAOYIGENG

留言时间

2025-11-25 10:14:26

留言内容

请问带香烟2条的同时可以带烟丝入境吗?可以的话免税额度为多少?

问题分类

个人物品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青岛海关

处理时间

2025-11-25 11:31:00

回复内容
您好,留言收悉。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1.第六条 进境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2.第十一条 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根据《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第一条,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3.第十五条 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税。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烟草制品: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或者烟丝 500 克;电子烟烟具 2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 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12 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 支,或者雪茄10 支,或者烟丝 250 克;电子烟烟具 1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 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6 毫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 支,或者雪茄 2支,或者烟丝 40 克;电子烟烟具 1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2 毫升;限一天一次。香烟综合税率(原行邮税税率)为50%,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综合税率。具体情况建议联系入境地海关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