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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5-09-09 11:16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 【字体: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目前商务部等七部委发布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包括: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2.《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5.《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6.《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7.《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8.《兴奋剂目录》

  9.《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10.《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11.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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