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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25-09-09 11:16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 【字体: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二、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四、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五、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一)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二)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货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一)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二)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

  (三)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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