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2009年第3号公告 |
2009-0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简称《办法》)规定,舱单及其相关数据的传输人应按规定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其中进出境运输工具航次号应按实填写。青岛海关于2009年4月1日起,在烟台和龙口口岸开展舱单管理系统试运行试点。为保障试点期间新旧舱单并行传输顺畅,按照《办法》要求,决定自2009年4月20日起取消对进出口岸为烟台、龙口的海运运输工具航次号位数限制,即:进出境日期自2009年4月20日(含当日)起的进出口岸为烟台海关(关区代码4201)、龙口海关(关区代码4203)的海运运输工具,其航次号按照实际填写。与之相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ATA单证册、进口舱单、出口清洁舱单以及出口运抵报告等的海运运输工具航次号需要同步调整,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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