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养殖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1.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2.养殖场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内部环境卫生良好;3.养殖场内养殖池或网箱有规范的编号;4.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5.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6.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7.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8.不存放盒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建立真是完整的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9.投喂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10.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养殖场应准确、规范、及时填写养殖日志,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11.配备养殖技术员,养殖技术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熟悉其养殖原料加工的水产品输入国家(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并能遵照其要求开展养殖管理。
申请材料
养殖场申请人通过信息化系统向养殖场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一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2.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合法养殖证明材料中养殖场所有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或使用协议。
办理途径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无需线下递交材料。
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