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拱北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附件2);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涉及。
十、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食用动物源性产品及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进境粮食、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复印件电子版一份(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 扫描件 | 1 | 电子 | 无固定格式。 | 网上提交 |
十三、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企业端(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相关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随附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拱北海关统一办理拱北关区范围内申请。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企业端(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办理。
拱北海关驻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办: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1号楼3楼综合服务厅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24小时。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十三、咨询电话:
拱北海关食品处:0756-8735777,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详见拱北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