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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12 14:53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一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保税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实施机构:

  (一)受理机构:

  1、拱北海关驻珠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以下简称珠海审批办);

  2、中山海关驻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办(以下简称中山审批办);

  (二)决定机构为拱北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拱北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五)《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

  九、收费标准:不涉及。

  十、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十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附件6)

  原件

  1

  现场办理:纸质;

  网上办理:电子。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见附件6

  2

  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原件

  1

  如实申报并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二)延续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附件7)

  原件

  1

  现场办理:纸质;

  网上办理:电子。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三)变更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附件8)

  原件

  1

  现场办理:纸质;

  网上办理:电子。

  如实申报并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2

  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

  原件

  1

  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的,应当如实申报并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四)注销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附件9)

  原件

  1

  现场办理:纸 质;

  网上办理:电子。

  申请书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如实申报并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拱北海关,必要时可联系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拱北海关应自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受理机构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受理机构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后联系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实地验收。实地验收应在企业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反馈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初核并自接到验收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拱北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拱北海关自收到受理机构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拱北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拱北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交到企业。

  (二)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受理机构受理,报拱北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容)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拱北海关审批。拱北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受理机构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受理机构告知企业。

  (三)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拱北海关,拱北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拱北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受理机构留存。

  (四)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报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拱北海关审批。拱北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受理机构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拱北海关。

  具体详见如下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延期、变更、注销行政审批事项,珠海片区由珠海审批办统一受理;中山片区由中山审批办统一受理。

  十八、预约办理:

  十九、网上支付:

  二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1、珠海片区。

  办理部门:珠海审批办;

  办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1号楼3楼综合服务厅;

  2、中山片区。

  办理部门:中山审批办;

  办公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海关窗口;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时间:

  1、珠海片区。

  办理部门:珠海审批办;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中山片区。

  办理部门:中山审批办;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网上办理时间:

  1.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2.海关受理、审核时间:拱北海关业务现场负责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的部门工作时间详见“二十二、办理时间----(一)现场办理时间”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1、珠海片区。

  办理部门:珠海审批办;

  联系电话:0756-2538065;

  2、中山片区。

  办理部门:中山审批办;

  联系电话:0760-8981738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ar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ar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rar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rar

  附件5、《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rar

  附件6、《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rar

  附件7、《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zip

  附件8、《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zip

  附件9、《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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