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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减免

发布时间:2025-11-12 14:46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税款滞纳金减免

  二、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三、设定依据:

  (一)《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

  一、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四、实施机构:拱北海关关税处

  五、法定办结时限: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约定的时限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八、结果样本:

  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涉及

  十一、申请条件:

  纳税义务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报关单及随附资料 复印件 1 电子 包括合同、发票、提货单或装箱单。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2 滞纳金缴款书 复印件 1 电子 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3 已补缴税款的税单 复印件 1 电子 加盖公章 原件扫描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二)海关审核同意后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十七、通办范围: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

  十九、网上支付:

  二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申请:企业可24小时申请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0756-8735713。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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