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退还
二、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申请退还关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退还。
第五十三条 按照规定退还关税的,应当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
第五十七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
需要退还税款的,纳税人可以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缴税放行,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
(二)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三)已缴税货物被海关责令退运或者监督销毁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一)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二)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三)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第六十条 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的,海关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作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或者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放弃退还税款或利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
第六十一条 海关办理退还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还税款时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已予抵扣或已办理退税的,该项税款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税款退还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作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四)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或者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
(五)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收入退还书
八、结果样本: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不涉及
十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退税申请书(见附件1)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 无固定格式,模版仅供参考 |
2 | 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提货单或装箱单、退货的协议、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等。 以上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 原件扫描件 |
十三、办理流程: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可以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或需要办理退税的,由纳税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或者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申请。海关审核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系统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十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1次,网上办理: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需要申请办理退税业务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1.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缴税放行,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
2.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3.已缴税货物被海关责令退运或者监督销毁的。
(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办理退税业务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十七、通办范围: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窗口办理:各隶属海关办理地点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二)海关作业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窗口办理: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各隶属海关电话。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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