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缴纳
二、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五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三、七十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七十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税款征收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
(二)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三)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海关税费专用缴款书
八、结果样本: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不涉及
十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报关单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 |
2 | 随附单证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合同、发票、提货单或装箱单。 以上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 原件扫描件 |
十三、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规范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等计税相关信息,计算并向海关申报税额。
(三)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的依据。
十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柜台支付)、网上办理(新一代电子支付)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柜台支付):1次,网上办理(新一代电子支付):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十七、通办范围: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是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窗口办理:各隶属海关办理地点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二)海关作业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窗口办理: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各隶属海关联系电话。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